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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慢性病有哪些?定点医疗机构如何选择?

病种范围:

Ⅰ类病种:恶性肿瘤的治疗、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限心脏、肝、肺、肾、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精神障碍;

Ⅱ类病种: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结核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血液系统疾病(血友病、骨髓增生性疾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慢性肾衰竭(非尿毒症期);

Ⅲ类病种:糖尿病(有心、脑、肾、眼、酮症并发症之一)、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肺心病(并发右心衰竭)、冠心病(反复发作心绞痛或心肌梗塞)、脑血管病(并发后遗症)、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疾病、间质性肺疾病、重症肌无力、癫痫、帕金森氏病及综合征、多发性硬化。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纳入门慢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疗。


如有以下情况的,可选择多家定点医疗机构,但选择的三级综合性医院不得超过一家:

(一)患有Ⅱ类病种中“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的,可选择一家定点专科医院诊疗。如参保人患有“慢性病毒性肝炎”合并“肝硬化”病种的,合并病种应选择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诊疗。

(二)患有Ⅰ类病种的,可选择一家定点专科医院或三级综合性医院诊疗。如参保人患有“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合并“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病种的,合并病种应选择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诊疗。

(三)上述人员同时患有其他门慢病种的,可再选择一家门慢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院诊疗。